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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評鑑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至少每三年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實施一次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
二、鑑定與安置。
三、課程與教學。
四、特殊教育資源。
五、支援與轉銜。
六、經費編列與運用。
前項各款評鑑項目,本部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
本評鑑得以書面檢視資料、實地訪視或同時併行等方式辦理。
公告日期 | 類別 | 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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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中央 | 特教學校校務評鑑 |
2018.02.09 | 中央 |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評鑑實施計畫 |
2017.10.31 | 地方 | 彰化縣105年度特殊教育評鑑【身心障礙類】 |
2017.10.31 | 地方 | 花蓮縣106年度特殊教育評鑑 |
2017.10.31 | 地方 |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要點 |
2017.10.31 | 中央 | 106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
2017.10.31 | 中央 | 106-108年度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評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