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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

依心理師法第一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
依心理師法第十三條,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諮商心理師

依心理師法第一條第二項,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
依心理師法第十四條,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公告日期 文章標題
2018.02.09 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2018.02.09 社團法人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2017.10.17 台灣臨床心理學會
2017.10.17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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