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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個別輔導計畫IGP
個別輔導計畫(IGP)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皆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所擬訂的教育規劃。不同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在於個別輔導計畫是因應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需求所擬定,以符合資賦優異學生的學習和輔導需求,確保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品質,發展資賦優異學生的優勢潛能。依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公告日期 | 類別 | 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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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法規 | 特殊教育法(第36條) |
2017.11.01 | 縣市IGP | 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資優工作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