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增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實施計畫常見問題及回應
113.11.14
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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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報期限以113年11月22日為原則,倘逾1、2日函報,仍可辦理,最晚期限為11月26日;惟若逾太多日,恐耽誤其他已函報學校之核定及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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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屬鼓勵性質補助計畫無強制性,凡有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即能申請補助,未申請之學校毋需函復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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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字僅針對直轄市立學校(臺北市立大學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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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實施計畫,補助項目所提補助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場所場地,係指「資源教室」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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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需求編列,未強制須編足額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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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中額外補助係為鼓勵增設,故若屬原本已達10平方公尺,則不列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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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更換工作空間後,新空間較舊空間大,且達1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申請額外補助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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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13年10月15日修正之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案無需於年底前提供113年領據申請撥款,請於經費申請表填具受領人資訊,則可逕由本部辦理核定及轉撥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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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係「資本門」之補助,各校編列計畫請行依政院主計總處「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網址:https://gov.tw/z2S)編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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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包括資源教室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工程、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點字機、語言訓練機及其他必要設施、設備等。 申請項目須符合本計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目的之工作場地(資源教室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施、設備,方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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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無訂定設施設備參考準則,倘屬無障礙工程者,請依內政部無障礙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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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依行依政院主計總處「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編列之。另本部仍將審核各校所報計畫是否符合實施計畫及會計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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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結案結餘款,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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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計畫核定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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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將依計畫中補助額度及函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於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及項目,各校需依核定結果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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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碟、光碟為佳,另存放至雲端空間之方式亦可,惟請勿以電子郵件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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