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2017-12-13
內容:
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系統及組織
(1)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主管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負責特殊教育決策與諮詢;「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負責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落實全國特殊教育工作,分別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輔導團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