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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會/鑑輔會

 公告日期:2017-12-13  類別:  公告單位: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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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12-13
內容: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以臺中市鑑輔會為例,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他委員由學者專家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專業人員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詳細辦法請參考各縣市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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