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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諮詢會

中央: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委員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地方(以臺中市為例):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他委員則由學者專家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臺中市教師組織代表、專業人員代表、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委員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
五、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並建構理想之無障礙環境。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公告日期 類別 文章標題
2017.09.06 另開連結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另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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