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2017-09-19
內容:
我國特教專業師資培育以民國 106 年6月發布之「師資培育法」作為依據,須在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中心之大學進行培育,且可甄選大學二年級 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後經過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者,經師培中心或大學造冊,送主管機關核發教師證書。
此外,師培生所修習之特教專業課程則以法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為依據:修業應至少二年,且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四十學分;另外,特殊教育應修習課程包含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及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為落實各師培大學之師資培育,各師培中心或大學須將教育專業課程擬定之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呈送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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