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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慷表演團隊之慨?-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
篇 名 |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慷表演團隊之慨?-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 |
作者/編譯者 | 朱安如、黎家齊 |
刊 名 | PAR表演藝術雜誌 |
出版年/月 | 2013-2 |
卷 數 | |
期 數 | 45346 |
頁 次 | 102 |
出版單位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
類 別 | |
摘 要 |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 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
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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